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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财采函[2006]4号
关于对我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登记备案制度的通知
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经研究,决定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登记备案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备案范围与条件
(一)依法成立,在泰安市辖区注册登记,各项法律手续齐全。
(二)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经财政部、省财政厅审批或确认,取得甲级或乙级《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证书》。
(三)有经过省财政厅培训的专业人员,已取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人员培训证书》的人员不少于两名。
二、登记备案内容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2、《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企业基本情况(按照《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审批申请书》(表一)格式填制);
4、企业经营场所及主要办公设施设备简介(按照《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审批申请书》(表六)格式填制);
5、企业内部机构设置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情况(按照《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审批申请书》(表二至表四,表七)格式填制);
6、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按照《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审批申请书》(表五)格式填制)及职称证书复印件;
7、取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人员培训证书》人员情况及培训证书复印件;
8、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上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9、企业近2年来的主要经营业绩。
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如实提报上述资料,不得故意隐瞒、虚报,否则一律不予登记备案。
三、获准备案的代理机构享有的以下权利:
(一)接受委托,在委托的范围内依法组织政府采购活动;
(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收取代理费用;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获准备案的代理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一)自觉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二)依法维护委托人、采购人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发布采购公告,编制采购文件并予以解释;
(四)对不应公开的资料、信息和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五)对供应商质疑做出答复;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各代理机构须于10月20日前按上述规定将装订好的备案资料(一式两份)报政府采购中心,审核通过后签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备案通知书》。后续登记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首次登记后,各代理机构代理资格的变更、代理范围改变及重要人事变动等情况,应随时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联 系 人:文锋 于亮
联系电话:6220370
二OO六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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