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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接受采购任务。采购人提报采购计划,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受理、审批并确定采购方式后,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下达采购任务。采购代理机构与采购人签订《泰安市政府集中采购委托代理协议》(格式附后),明确代理事项、代理范围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各自的权利义务。
2、明确采购需求。采购代理机构应主动与采购人衔接,对采购标的清单、技术要求、质量标准、供货(施工)时间、付款方式、供应商资质要求等进行明确。对于性质特殊、特别重要或技术复杂的项目,应主动邀请采购人、采购管理部门和有关专家召开联席会,集体研究确定技术方案、评审办法等重要内容。采购项目需进行投资评审的,采购标的清单应以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审定内容为准,其他项目以采购人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并经采购管理部门审核的清单为准。
3、拟定采购工作方案。采购代理机构应对采购公告发布、采购文件发售、开标(谈判、询价)的时间、地点等作出明确的时间安排,并报采购人、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和监督部门备案。
4、编制采购文件。根据确定的采购方式、采购需求、时间安排、评审办法等,在采购方案规定时间内完成采购文件的编制工作,并报采购人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在采购文件编制过程中发现指定品牌、技术指标不清等现象的,要及时向采购人和管理部门报告。
5、发布采购公告。根据采购文件规定事项制作采购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谈判、报价邀请函等),经采购人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查备案后,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予以发布。公告事项需变更的,应在同一媒体发布信息更正公告。
6、发售采购文件。根据采购公告中载明的日期发售采购文件,需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只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发售。开标前,需进行书面、现场答疑或现场踏勘的,由采购代理机构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组织。
7、召开开标前的协调会。协调会由代理机构召集,采购人主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派人参加,必要时须邀请相关监督部门现场监督。采购代理机构应报告采购文件发售情况和开标评审会议的准备工作,并对协调会确定的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监督小组人员名单进行记录,写入主持辞。协调会应确定评审小组人员组成,并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和相关监督部门的监督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抽取人负有保密责任。
8、组织召开开标评审会议。开标会议必须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时间准时开始,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的,必须经监督小组批准,无故逾期不到的供应商将视为自动放弃投标(报价)资格。采购代理机构接受投标(报价)文件,收取投标(报价)保证金,并在会议开始前,根据抽取顺序通知评审专家。开标会议应设主持人、唱标人、记录员和相关工作人员,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必须到场参加,监督小组对开标、评审会议进行现场监督。
9、组织评审工作。公开唱标完毕后,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评审小组进行项目评审。工作人员对评审人员个人发言作如实记录,并根据最终评审结果当场出具评审报告,交评审小组、监督小组成员签字认可。评审结束后,当场公布中标(成交)或预中标(成交)供应商,并收集现场所有评审资料。
10、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中标(成交)供应商最终确定后,由采购代理机构拟定中标(成交)通知书,随评审报告一并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核后签发。
11、报送采购资料。项目完成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将采购文件、开标会议记录、澄清资料、供应商承诺函等全套资料整理归档,同时将上述资料的原件装订成册,连同投标(报价)文件正本一并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存档。
12、处理供应商质疑。供应商对采购活动的组织程序、评审结果等有异议并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或询问的,代理机构应在收到书面质疑或询问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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