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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泰山风景区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现将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鲁财库〔2008〕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加强对进口产品采购的管理。采购单位确因工作需要采购进口产品的,必须按照《管理办法》及本通知规定报送有关材料。市直单位采购进口产品的,由市财政局对口业务科室负责审查,在审批采购计划时一并予以确认。各县(市、区)及高新区、景区有关单位采购进口产品的,由县级财政部门统一报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查。

    二、切实做好政府采购进口产品论证、申报工作。采购单位应在采购前对拟进口产品组织非本单位的技术专家、法律专家进行论证,并按规定格式进行申报。为了不影响采购进度,采购单位应根据本单位情况,对已落实资金来源并确实在本年度需要进口的产品提前做好论证、申报工作(申报表格见附件)。

    三、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有关工作建议,请有以书面形式报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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