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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规范

 

    为树立我市政府采购队伍的良好形象,规范办事行为,严肃工作纪律,提高服务效能,确保全体工作人员秉公办事、清正廉洁,制订本规范。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以及"四大纪律""八项要求"等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时刻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二)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利益观,把党和国家、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依法行使职权,增强自我约束能力,自觉抵制各类不正之风的侵袭和诱惑,坚决防止以权谋私、暗箱操作、循私舞弊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三)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任对本单位廉政建设负总责,各科负责人对本科室廉政建设负责。在同局内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的基础上,主任与内部各科室负责人续签责任书,使廉政关口前移,确保廉政责任的落实。

    (四)建立健全内部监督考核机制。与采购活动相关的开标、评标、定标等公务活动均应由两人以上共同参与、相互监督。凡在廉政建设上出现问题的科室和个人,取消年终向局机关推荐评先创优的资格,并按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五)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所有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则,自觉维护国家和采购人、供应商各方的合法权益。做到:

    1、公正、平等地对待所有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2、自觉接受监督人员对采购活动的监督,不得故意回避或抵触;

    3、与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4、不得接受供应商的宴请、礼金、礼品、有价证券以及到营业性娱乐场所进行娱乐活动;

    5、不得私自到供应商处进行考察活动;

    6、不得利用职权为采购人或供应商谋取不正当利益;

    7、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和单位名义,为本人或亲友经商办企业谋取利益;

    8、不得将评审委员会人员组成、采购预算等任何保密事宜透露给他人;

    9、评审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在评委会内部独立进行。中心其他人员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审的过程和结果;

    10、采购活动结束后,除法律规定的告知义务外,不得将任何其他情况扩散出参与人员以外。
 
    采购廉政建设"十不准"   
  
    一、不准接受供应商和采购方的宴请或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场所娱乐活动。

    二、不准接受供应商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

    三、不准利用职权为采购单位或供应商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准将采购活动中任何保密事宜透露给他人。

    五、不准私自到供应商处进行考察活动。

    六、不准借用供应商的人、财、物。

    七、不准越权擅自决定有关采购事宜。

    八、不准与采购方或供应方串通,损害第三者利益。

    九、不准利用职务便利和单位名义,为本人或亲友经商办企业谋取利益。

    十、不准参与黄、赌、毒等违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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