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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财采[2007]8号
关于公布2008年度泰安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2008年山东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编制了《2008年泰安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现予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及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各单位均应按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年度中追加的预算指标,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要按程序调增政府采购预算。
二、各部门要根据财政部门批准的年初政府采购预算和年中调整的政府采购预算,在实施采购前,向市财政局报送政府采购计划,正式批准后,方可按规定程序实施采购,并接受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的监督。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因特殊原因没有编制或调增政府采购预算的,在实施采购前,也应按上述规定报送采购计划。
三、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各部门、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实行政府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但专业性较强、部门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或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采购额5万元以上的项目,经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可视情实行部门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的,也必须按程序报批政府采购计划。
四、《2008年泰安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对上年目录作出如下主要变更:
1、A货物类中,增加了“A18灯具”、 “A2506其他物资”、“A29图书”、“A30残疾人用书”。
2、B工程类中,将“B01建筑工程”中装饰工程变更为装修工程和修缮工程。
五、采购预算5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和投资概算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特殊情况下需改用其他采购方式的,必须报经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
六、《2008年泰安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2008年泰安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二○○七年十二月十六日
主题词:公布 目录 通知
泰安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7年12月20日印发
抄送:局各业务科室
共印2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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