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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财政局文件 泰财采〔2004〕2号
市直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现将《2005年泰安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予以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一、凡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以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3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必须依法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二、对纳入2005年政府采购预算的预算内、外资金,不再拨付到市直各部门,将根据政府采购合同,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直接拨付到供应商(另有专项规定的,资金拨付按照专项规定执行)。
三、市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对各市直单位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规定者将予以处罚。
附件:2005年泰安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OO四年十一月一日
主题词: 公布 采购目录 通知 抄报:省财政厅国库处、市监察局、市审计局 抄送:各县(市、区)财政局、市财政局各科室 泰安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4年11月1日印发 共印2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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