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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财政局文件 泰财采〔2004〕1号
市直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04年山东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鲁财库[2003]14号),现将《2004年泰安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一、凡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购买性支出,必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依法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二、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汇总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并具体组织采购。
三、对纳入2004年政府采购预算的预算内、外资金,不再拨付到市直各部门,将根据政府采购合同,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直接拨付到供应商(另有专项规定的,资金拨付按照专项规定执行)。
四、市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政府采购中心对各市直单位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规定者将予以处罚。
附件:2004年泰安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二00四年二月十七日
主题词: 公布 采购 目录 通知
泰安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4年2月17日印发
共印19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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